本質上都是一樣的。我是說「施暴是一種犯罪」這件事情。
如果打小孩是一種必要、可被接受的事情,那麼打大人呢?
為什麼大人做錯事就不該被打呢?
不要覺得我在開玩笑,台灣多的是想要學新加坡鞭刑的人。
既然做錯事(不一定是觸犯法律)必須受到處罰,那就打吧。
員工不聽老闆的話或上班偷懶,打;服務業者不尊重客人,打;公務員混水摸魚被抓包,打…
反正打小孩是必要且「有用」的,那打大人應該也可以收到不錯的成效吧?「有用」最重要,不是嗎?都是人,都會怕痛,不是嗎?
對,都是人。
小孩子跟大人一樣,都是人。
大人打小孩,跟打另一個大人一樣,都是暴力行為,都是強勢者施加於弱勢者的暴力行為。
還是不懂嗎?想想抗議場合的軍警與民眾,想想所謂的家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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