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September 30, 2015

[畫] 廠商無良,日月無光


法條不適用,所以無罪。這是個很好的機會教育:違法與否,跟是不是做錯事情、危害社會,本來就不是同樣的事情。

相信很多人都已經知道這個消息了:《日月光K7廠排廢水案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

節錄重點:
不過,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,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以管線或溝渠排放,所排放廢水並非屬事業廢棄物的範疇,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,沒有相關罰責可罰,應屬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的疏漏,雖然後來透過修法可加以規範,但本案案發當時也無法可加以處罰,自應判無罪。

我自己有個很模糊的印象,就是以前某個地方級的政治人物,因為某件事情吃上官司。雖然他顯然是有問題的,但後來也是無罪,原因是起訴時的理由不是他實際上犯的罪。

用白話來說,就是一個人因為做了A事件而被起訴了,但起訴罪名是B,但他犯的罪行不是B,所以就只能判無罪。

我是法律大外行,不知道在實務上是不是有這樣的狀況(或者說能不能成立)。但站在法治與人權的角度,我完全理解並贊同這樣的狀況(如果真的有的話)。

當然,前述的例子可能是檢方起訴時造成的問題,跟這次日月光的事件或許不同。

話說回來,難道這些有錢有勢的大廠就可以一直這樣亂來?這案子看來還沒結束,也不知道法律上到底可以如何運作。但這件事情顯示出來的問題不只是法院的判決,相關法令可能真的大有問題。如果相關法令早就開了很多方便之門,或者完全跟不上時代、漏洞百出,那麼假定(就只是假定)法院是個盡責有效的最後防線,也不可能守住像日月光這種誇張的鳥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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